某某供销社辩称:某某供销社不是借款人。某某供销社根据公司章程已经履行了对某乙公司(下称某乙公司)全部出资义务。其他股东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未到认缴的出资的时间。故原告要求某某供销社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主张某乙公司因周*进货需要向其借款,但某乙公司未经过任何决策,至少某某供销社作为某乙公司的股东之一对此并不知悉,原告除转账记录外并无其他证据证明系借贷关系。另,某某供销社与某丙公司(下称某丙公司)、黄**、某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闽0124民初****号]正在贵院依法审理中。根据某丙公司、某乙公司在前述案件开庭过程中的当庭陈述和自认,某乙公司从未有实际经营。某某供销社认为,某乙公司一直由某丙公司、黄**实际控制,但某乙公司并未实际经营,无需因周*进货向原告借款,该笔款项存在被职务侵占、资金挪用、虚假诉讼等刑事犯罪嫌疑,应当移送侦查。
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和证据材料,视为自愿放弃其诉讼权利。某甲公司、某丙公司、某某供销社...(本文书还有13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