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楼*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楼*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盛*,被告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楼*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借款人民币30000元整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21年8月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至实际履行日止)。事实与理由:2021年8月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用于资金周*,并出具借条一张,之后被告向原告归还了部分人民币,剩余原告所诉请的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未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王*辩称,当时我并非向原告借钱的,我不认识原告,也没有收到原告交付的现金。当时我是问冯*借的,他当时说没有钱,他问他朋友借钱,让我先写的欠条,8月7日通过微信转给我14500元。而且...(本文书还有12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