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与被告张**、中国平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张**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中国平安*****************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共计98983.06元,被告中国平安*****************在其保险限额优先向原告予以赔偿;2、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等由被告承担。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第一项为:“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共计112730.02元,被告中国平安*****************在其保险限额优先向原告予以赔偿”。事实和理由:2019年05月12日07时40分许,被告张**驾驶晋m××号车由南向北行驶至盐湖区四季绿城门口时将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原告高**撞伤,交警部门...(本文书还有39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