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郑**、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特别授权代理人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李**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郑**给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12300元(①150000元2023年8月16日至12月15日的利息7380元=150000元×1.23%×4个月、②50000元2023年3月24日至11月24日的利息4920元=50000元×1.23%×8个月),此后的利息以此计算至清偿之日;2、判令被告李**对郑**借款150000元、2023年8月16日至12月15日的利息7380元,2023年12月15日后的利息以此计算至清偿之日,承担连带责任;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及理由:原告李**通过同村的邻居被告李**,认识了在广东承包工程的被告郑**...(本文书还有20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