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与被告郭**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吕*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1612.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5月31日上午5时50分许,原告驾驶运动自行车随骑行车队从四平市铁西区水上公园出发,沿西环城路行驶至湖南中烟四平卷烟厂正门附近时,同车队的被告突然驾驶自行车从原告左侧强行插入正常行驶的原告车*,被告后车轮碰撞到原告的前车轮,导致原告连人带车飞出后摔倒在地,造成原告受伤失去意识、骑行装备损毁。事故发生后,原告被紧急送往四平市烧伤医院接受门诊治疗,后被送往中西医结合医院做核磁共振检查。事故造成原告经济损失11612.5元,其中药费342元,核磁共振检查费...(本文书还有12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