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石*因与被上诉人冉**1、冉**2、赵*、原审第三人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4)渝024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诉讼中,本院于2024年10月18日对上诉人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上诉人冉**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被上诉人冉**2进行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石*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酉阳县)人民法院(2024)渝024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支持石*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二、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冉**1、冉**2、赵*承担。事实及理由∶1.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冉**1在与石*协商转让“某某记包子店”过程中,冉**1通过做假账方式虚构该铺面经营收入,隐瞒其经营期间对客户办理会员的事实,诱使石*接管经营该店。于是2022年2月23日,冉**1与石*签订了转让协议,该协议约定∶冉**1将位于酉阳县坤新都**栋,建筑面积280平方的某某记包子店转让给石*使用;店铺现有的设备归石*所有......2.石*与冉**1签订的《转让协议》第七条第2项约定“如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如期办理变更登记,或者严重影响实现订立本协议书实现的目的,甲方应按照乙方已经支付转让款的双倍作为违约金赔偿给乙方。”本案中石*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但冉**1拒绝履行办理“某某记包子店”等相关证件变更登记,导致被政府责令停止营业,造成石*经济损失;根据《转让协议》第七条第2项约定,冉**1应当向石*违约责任,所以原审法院在认定事实和证据采纳均存在有误。3.从工商登记信息上体现,冉**1不是“某某记包子店”权利人,但从赵*与冉**1内部协议能体现,“某某记包子店”系个体工商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本文书还有75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