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海南椰欣******(以下简称椰欣食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定安县综******(以下简称定安县执法局)行政处罚争议一案,不服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2021)琼9023行初****号行政判决(以下简称一审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椰欣食品公司因不服定安县执法局于2021年5月28日作出的定综执环决字(2021)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21号处罚决定),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一审法院查明,2021年4月16日,被告定安县综******对原告海南椰欣******进行检查,发现原告海南椰欣******在海南省定安县定城镇塔岭工业园开发区岳崧路**号建有一饮料加工厂,该加工厂的废机油桶属于危险废物,原告海南椰欣******未按危险废物管理规定设置危险废物储存间。2021年4月16日被告派人到原告处进行调查,并与原告作《现场检查(勘查)笔录》,2021年4月19日被告对原告海南椰欣******作出定综执环责字(2021)60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单*)立即按危险废物管理的规定设置危废间。并于2021年4月20日对原告送达。2021年5月13日被告对原告海南椰欣******作出定综执环告字(2021)2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于2021年5月14日对原告送达。2021年5月14日原告向被告提交《环境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2021年5月28日被告定安县综******对原告海南...(本文书还有60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