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息公开条例》,证明市住建委履职过程以及做出被诉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
被上诉人住建部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交如下证据和法律依据,其中证据材料为:
1.《行政复议申请书》、复议申请材料、邮单,证明孟**向住建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住建部收到了孟**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2.建复答字〔2021〕629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复议提出答复通知书》(以下简称《答复通知书》)、邮单及查询记录,证明住建部依法要求市住建委作出答复;。
3.《行政复议答复书》、证据目录及材料、邮封,证明市住建委依法向住建部作出行政复议答复;
4.《复议决定书》、邮封、邮单查询结果,证明住建部依法送达了《复议决定书》。
在法定举证期限内,住建部未向一审法院提交法律依据。
经一...(本文书还有17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