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陶**与被上诉人成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纸业)、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2023)川0117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组成合议庭,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陶**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陶**仅需支付货款100000元,诉讼费用由某某纸业负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查明的基本事实不清,某某纸业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陶**欠付某某纸业406131.9元。1.某某纸业在一审中提交的转款凭证,只能证明陶**与某某纸业在2017年存在经济往来,但是并不能证明本案的欠款事实;2.某某纸业在一审中提交的微信记录,陶**并未回复,不能证明陶**欠付某某纸业货款406131.9元;3.某某纸业在一审中提交的送货单,并没有陶**的签字或者陶**指示的其他工作人员的签字,不能证明陶**收到了某某纸业总价值406131.9元的货物;(四)某某纸业提交的录音,并不能证明陶**认可欠付陶**总...(本文书还有30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