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万**玲与被告张**、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玲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权**经公告期满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万**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70000元及利息151200元(以70000元为基数,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至2020年8月20日为134400元,2020元至2022年3月20日的利率按照lpr四倍,2023年4月份以后利息按lpr四倍计算至履行完毕止);2、本案诉讼费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4月,被告张**因家庭养殖,急需资金找到权**借款,因权**无现金,权**带着张**找到原告借款,原告将7万元现金交于权**,权**又交给张**,张**出具借条,权**签字担保。约定用期10天不计息,到期不还按月息3%计算。借款到期后原告向其催要,张**以无钱偿还为由要求宽限。原告分...(本文书还有12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