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清远市某*******(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南*******(以下简称某甲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3)粤06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该案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机械厂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某甲公司向某甲机械厂支付机械设备款66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660000元为基数,按违约行为发生时2022年10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上浮50%计算,即年利率5.475%,从2022年10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现暂计至某甲机械厂起诉之日2023年3月31日为17721元);2.判令某甲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一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某甲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660000元及以66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3日起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4.745%计算的违约金予某甲机械厂;二、驳回某甲机械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288.61元,由某甲公司负担。
某甲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驳回某甲机械厂的全部诉讼请求。二、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用全部由某甲机械厂承担。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一)一审判决错误认定舒某心代表某甲公司进行案涉交易。案涉合同标的金额上百万,但是某甲机械厂在签约时...(本文书还有69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