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申昊装备公司辩称,一、原告不具有涉案标的物的合法权益,与本案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其作为原告起诉主体不适格,应驳回起诉。原告成立于2020年10月14日,是聊城由甲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由甲纺织公司)认缴出资1000万元设立的全资子公司,由甲纺织公司、申昊金属公司的实际控股股东均为王*坚,原告与由甲纺织公司、申昊金属公司存在人格混同。由甲纺织公司与申昊金属公司恶意串通,故意以设立原告公司的手段,将案涉土地使用权无偿转让给原告。原告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二、被告合法取得地上房产所有权,不存在应当排除妨害的情形,原告不享有本案的排除妨害请求权,反而是原告妨害了被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在原告取得土地权属证书之前就取得了涉案房产的不动产权属证书〈证号为(2019)聊城市不动产权第0022194号〉。足以认定原告房产的合法所有权和土地的使用权。2016年9月28日前,涉案房产和土地的房产证书和土地证书均一致,权属均为申昊金属公司。但由甲纺织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时,导致涉案房产横跨两个土地的...(本文书还有40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