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以下称邮政银行)诉被告刘**、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邮政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刘**、杨**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430593.23元及截至2022年1月6日止利息20572.02元,合计451165.25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刘**以其所有的位于株洲市天元区××路××***小区××栋××号房屋[不动产登记证明:0016729]为其债务抵押担保范围内45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对该房屋的拍卖变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以及律师代理费2000元。
被告刘**、杨...(本文书还有19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