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与焦作市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和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某某公司支付拖欠工资70000元;2.某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18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某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0月,某某公司聘请李**为经营主管。某某公司自2022年12月起未再支付工资。2023年6月23日,某某公司向李**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原告不服解劳人仲案字(2023)246号仲裁裁决,故提起诉讼。
某某公司辩称,1.某某公司不欠付工资70000元,不应再支付李**款项。理由如下:(1)李**于2019年3月至2020年6月期间因自身身体原因开始休假治疗,并未上班。因治疗疾病需要,李**向某某公司提出预支工资,直至病好可以正常上班为止,李**患病期间共向某某公司预支...(本文书还有40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