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
上诉人钱**、朱**因与被上诉人何*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23)苏05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独任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钱**、朱**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未充分考虑被上诉人操作错误的程度即排除其故意的可能性,对事实的认定存在错误。被上诉人作为熟练的老职工,对该设备的了解程度非常高,不可能在长达数分钟的铃响后不知道机器将开始工作,也必然可以预见到不从机器内出来会导致的严重后果。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被上诉人的行为是故意的。2.上诉人已经充分尽到安全管理职责,一审法院对于责任比例的认定不合理。上诉人不仅在日常管理中已经尽到安全管理职责,在事故发生时也及时、有...(本文书还有19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