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与被告何*、中国某公******,第三人隆德县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何*、中国某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隆德县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中国某公******在交强险范额内赔付原告医疗费等各项费用总计166679.3元;2.第一项诉讼请求交强险赔付不足部分,被告何**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向原告赔付剩余款;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5月29日17时许,案外人王*鹏驾驶车牌号为宁da2**号小轿车乘坐原告沿九龙路由东向西行驶时,与被告何*驾驶×××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经固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原州区交警三大队出具第640401*********...(本文书还有28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