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绍兴骏阳******(以下简称“骏阳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宏屹********(以下简称“宏屹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骏阳公司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签订的《上虞高铁新城j-12号项目二期桩基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17.3争议”约定:“同通用条款”;而该施工合同的通用条款“17.3争议”的“解决争议17.3.1”中的第(2)项约定:“协商、调解不成的,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工程所在地市级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至今并未达成任何仲裁协议,故该施工合同中不存在仲裁条款。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仲裁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请求依法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仲裁协议。
被申请人宏屹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工程合同第...(本文书还有8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