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徐**因与被上诉人朱*、刘**、李**、济宁市兖*********(简称东关村某某)人格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2024)鲁0812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兖州区人民法院一审裁定,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上诉人一家系兖州东关社区的老居民上诉人为证明上诉人的五位亲属安葬于案涉地块及墓穴的损害后果,提交了2023年11月6日酒仙桥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2023年4月4日堡子派出所对兖州区酒仙桥街道东关居委会党支部书记徐**《询问笔录》、堡子派出所对被挖坑现场拍摄的照片22张、上诉人亲属对被挖坑现场拍摄的照片12张等系列证据材料上述证据完全能够证明上诉人的五位亲属安葬于案涉地块及被挖掘后的损害后果一、2023年11月6日酒仙桥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2023年4月4日堡子派出所对兖州区酒仙桥街道东关居委会党支部书记徐**《询问笔录》能证明上诉人的亲属的墓地在被上诉人挖掘的深坑中不可否认,上诉人的亲属生前均是普通平民,亡故后只能按照民间风俗葬与家族墓林中除上诉人的祖父徐某春及父亲徐某泉前妻徐某氏乙,于1958年因兖州某某厂从原坟地迁葬至案涉地块,上诉人的祖母徐某氏甲1963年去世、生母李*英1980年去世、父亲徐某泉1993年去世后,均安葬于案涉地块中截止2023年案发,案涉地块作为上诉人家族的墓地已长达65年,作为居住兖州东关社区外的人员对此可能不知,但对于居住于兖州东关社区内的居民是妇孺皆知的兖州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作为村集体群众性的自治组织,负责村民的生老病死等管理和服务工作,对村内每一个姓氏家族的墓...(本文书还有65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