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与蒋**、第三人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云0326民初****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一、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2023)云0326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二、改判支持上诉人张**一审全部诉求;三、一、二审诉讼费全部判由被上诉人蒋**承担。事实及理由:一、一审判决上诉人张**自己承担50%的责任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张**受雇被上诉人蒋**石厂工作中受伤,上诉人张**工作中自身不存在任何过错。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损赔偿案件的相关司法解释,雇员在从事雇主安排的工作中受伤,雇员自身要存在重大过错才能相应减轻雇主承担的责任。而本案上诉人张**受伤是因被上诉人的工人,在吊石头过程中撞着张**为被上诉人蒋**堆码好的石头掉落所致。驾驶吊车的人是被上诉人蒋**的工人,砸伤上诉人张**的石头是被上诉人蒋**所有,石厂的所有安全责任由被上诉人蒋**负责。所以,张**没有过错,一审判决上诉人张**承担50%责任,适用法律错误。二、一审判决不予支持上诉人张**后期治疗费,违背客观事实。上诉人张**胫骨骨折,因无钱住院治疗,才住院11天就出院,出院医嘱“继续对症治疗”。上诉人张**依据医生出院医嘱,其要求2000元的后续治疗费,具有事实根据又...(本文书还有53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