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以平汝检刑诉[2022]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亲属杜某芳、被告人张**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12月22日20时38分许,被告人张**酒后驾驶豫d0****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汝州市庙**镇**村路段时,与同向行人杨*霞相撞,后杨*霞死亡,事故发生后张**驾车逃逸。经法医鉴定,杨*霞的死亡符合交通伤所致的重度颅脑损伤。经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张**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1.3mg/***.经汝州市公安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张**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据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张**的供述,证人户某玲、王**、杜某...(本文书还有7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