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女,汉族,住天津市。
上诉人某房地产******(以下简称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22)津011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者改判驳回张**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受理费由张**负担。事实和理由:张**购房时经销售人员实地带看,已经了解涉案房屋环境状况。某公司并未损害张**信赖利益。某公司不同意赔偿。
某某辩称,不同意某公司的上诉请求。其主要答辩意见是:张**同意一审判决。
张**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某公司赔偿张**房屋差价损失164806元;2.判令某公司因违法拆除地上机动车停车位给张**生活带来不便导致的损失24444元;3.判令某公司因违法拆除地下非机动停车位张**生活带来不便导致的损失8240.3元;4.判令某公司因违法破坏xx号与**号楼间绿地并违建,给张**生活带来的不便导致的损失16480.6元;5.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某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8月21日,买受人(乙方)张**与出卖人(甲方)某公司签订一份《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张**购买某公司开发的位于天津市房屋,建筑面积88.95平方米,总价款为xxxxxxx元,甲方应于2021年3月31日前将符合上述条件的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合同附件六补充合同第11.4条约定,该商品房相关基础设施设备,以最终实际交付现状为准。第1...(本文书还有62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