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人民************(以下简称第八医学中心)与上诉人孙**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8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八医学中心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徐**,孙**之法定代理人李**及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第八医学中心上诉请求:依法改判护理费按一人护理计算为1343200元,营养费不予支持。事实和理由:孙**经伤残鉴定构成一级伤残,全部护理依赖,护理人数1-2人。虽然孙**构成一级伤残,但目前病情平稳,一人护理完全可以,只有当病情加重不稳定时才需要24小时看护,所以鉴定写明护理人数为1-2人,但病情不稳时就需要住院治疗,此时增加的护理人数费用就可以计入医疗费而另行主张,一审没有考虑实际情况就直接按2人护理计算护理费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孙**系四肢肌力和智力方面的残疾,并无需要加强营养的消化系统残疾或营养缺乏性疾病,正常饮食可以满足其营养需要,一审判决营养费缺乏事实依据,也没有相关医嘱证明。一审认定的80%责任比例过高,请求降低。
孙**辩称,不同意第八医学中心的上诉请求和理由。
孙**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主文第一项和第二项;变更一审判决主文第三项,判令第八医学中心赔偿孙**医疗费30000元、残疾赔偿金1476980元、误工费200000元、护理费36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5000元、营养费730000元(以上各项金额共计6221980元);依法变更一审判决主文第四项,判令第八医学中心赔偿孙**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0元;依法判令第八医学中心赔偿孙**交通费50000元、住宿费150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3...(本文书还有68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