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23)皖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1、撤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23)皖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某某公司的诉讼请求:2、一审、二审诉讼费均由某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导致判决结果错误,王**已经完成举证责任,而某某公司一直不能解释扣款账户一致的原因一审法院将举证责任强加给王**,是对王**的不公,具体如下:根据《华融消费金融公司借款合同》第二条“货款、费用的偿还与支付”第2款约定,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或贷款人指定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通联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等机构)从申请贷款时借款人所指定的银行账户将到期的应还款项及所有本合同项下到期的其他应还款项划扣至贷款人账户,而无需进一步通知借款人或者得到其同意贷款人指定第三方代扣时间将不早于还款到期日”可知某某公司与第三方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某某公司可以随意选择第三方扣划借款,而此举王**无法控制更无法获悉某某公司与第三方的关系相较于王**,某某公司具有天然的优势地位,掌握主动权,可以利用多个第三方平台代扣还款,但一审时法院并没有就该问题进行查清,...(本文书还有55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