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赵**与被执行人陈**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2021)新710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陈**应向申请执行人赵**支付29269.65元,被执行人陈**还应负担申请执行费49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陈**至今未主动履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陈**名下的银行存款等信息,扣划55.19元,未查询大额到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并将其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本文书还有4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