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付**为与被告袁**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5月31日诉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经审查,于2021年6月7日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本院审理。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17日通过移动微法院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被告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袁**向原告支付500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自2021年4月9日起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9年2月,被告称其与他人在横店合伙开酒吧但资金不够,希望原告能借5万元用于酒吧经营。原告经了解发现被告在横店与他人经营一...(本文书还有18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