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与被告金**、被告郸城县龙**********(简称龙祥公司)、被告中国人寿******************(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委托诉讼代理人孟**、被告金**、被告龙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交通事故损失53763.67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5月31日14时30分,金**驾驶豫pt××**小型轿车,顺郸城县新华路自东向西行驶至文化路交叉口时,与顺文化路自北向南行驶由胡**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胡**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郸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金**负事故同等责任,胡*...(本文书还有19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