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市杰*********(以下简称杰美公司)诉被告东莞市鼎***********(以下简称鼎盛公司)、彭**、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杰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邓*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鼎盛公司、曹*、彭**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诉讼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曹*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该申请系其对自身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节省诉讼成本,本院对原告的该申请不再另行出具民事裁定书。
原告杰美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拖欠货款人民币104219.425元,并支付利息损失12350元(暂从2021年1月1日计至2022年12月31日以120000元为基数利率统按年3.95%之1.5倍计)。2、判决两被告...(本文书还有28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