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缪**与被告石**、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缪**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被告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石**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退还货款计84700元;2.本案诉讼费用、保函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审理中,原告变更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退还货款计847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5月9日,原告与被告王*通过微信聊天商定购买pvc废料,原告依约于次日按被告王*的要求付款84700元至陈*楠银行卡上。被告王*收到货款后即将14.37吨的pvc废料装运给原告,原告收货时即发现废料不符合质量要求,即与被告王*联系要求予以调换,被告王*即让被告石**至原告处予以处理,被告石**检验后即同意予以调换符合要求的废料给原告,并当场出具换货凭证一份。但事后被告石**、王*始终予以拖延推诿,迟迟不予以换货。此后,原告无奈之下只能与两被告协商...(本文书还有32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