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兰**诉被告尧**、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黄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兰**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告尧**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邓**,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66094.35元;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2023年4月23日,被告尧**因房屋装修从高安购买了一车瓷砖,后联系被告张**将瓷砖从高安运回抚州,并委托张**按其确定的价格雇请装卸工即本案原告一起随车过来卸货。次日下午14时许,货车到达目的地河埠乡斯和村尧家组。之后开始卸货,卸货时车上瓷砖突然倒塌,将在车上卸货的原告压在下面,原告当场晕厥,后被救护车急送至抚州市某某医院,但因伤情太重,于次日转至南昌大学第一附属某某抢救,住院治疗13天,于2023年5月8日出院,出院诊断:1、大面积脑梗死(主诊断),2、心动过缓,3、肺部感染,4、颈动脉血栓形成...(本文书还有33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