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周**、刘**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黔0581刑初****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人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被告刘**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被执行人周**、刘**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黔西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依法立案受理
进入执行程...(本文书还有445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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