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漳平市远*******(以下简称“远安公司”)与被告赖**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远安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告赖**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远安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赖**、被告赖**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远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赖**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赖**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漳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现原告不服漳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闽漳劳仲案(2020)010-****号裁决书,特向法院起诉。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已将矿区运输队的工作承揽给案外人柯**,原告与柯**之间存在承揽关系,柯**聘请或者合伙人员,原告并不知情,被告赖**在仲裁中也表述系柯**带他们工作的,因此被告赖**并未直接与原告发生关系,也就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无需对被告赖**进行管理,被告赖**提供的工资表并不能证明其系原告的员工,柯**制作工资表系作为与原告结算承揽费的一种表现...(本文书还有33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