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男,汉族,1999年3月**日出生,延安市延川县人,现住延安市延川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男,汉族,2000年6月**日出生,延安市延川县人,现住延安市延川县。
上诉人中国人民****************因与被上诉人高**、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4)陕06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国人民****************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内容第一项,改判上诉人少支付被上诉人高**75082元(仅赔偿58231.81元)。2.本案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高**133313.81元,不符合合同约定。1、投保情况:陕a3××**号车辆在人保财险投保了驾乘人员补充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间为2022年11月19日00时至2023年1...(本文书还有29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