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雒**与被告新鑫建设******、王**、青海中利********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雒**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被告王**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昂钦、被告青海中利********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新鑫建设******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雒**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第一、二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409630.3元(最终金额以第三方鉴定为准)及利息191876.95元;2、判令第一、二被告以工程款3409630.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准承担利息;3、判令第三被告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第一被告与第三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第一被告实施第三被告的《年产600吨光纤预制棒智能制造项目(三期)厂区市政配套工程》,合同约定工程价款为4860000元。第二被告作为第一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在合同上签字。该工程位于西宁市城东昆仑东路**号。2018年9月份...(本文书还有46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