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黄**、黄*、梁**与被告广西东德*********(以下简称东德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9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黄**、黄*、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黎**被告东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向房屋登记机构提交红山中央公园**号房产权登记所需的材料;二、判令被告按合同约定从2018年12月25日起支付逾期提交房屋所有权登记所需材料违约金至实际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之日止,此项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5月25日止共32920.8(882天);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受理费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1月5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1.原告以总价373252元向被告后买其开发在售的红山中央公园**号房...(本文书还有27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