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科技有***(以下简称某科技有***)与被告李*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科技有***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原告缴纳出资款18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某科技有***成立于2021年07月15日,注册资本500万元,设立时股东为李*(持股100%)认缴出资500万元,认缴期限2050年7月9日。2023年9月20日,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某科技有***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9月20日指定江苏同益大地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管理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经调查核实,被告未在其出资范围内履行股东出资义务。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本文书还有11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