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不具备征收主体资格,要求确认被告与原告的父亲宁怀仁签订《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经查,涉案房屋的征收是平罗县人民政府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决定的,具体实施单位是平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被告只是代替政府征收部门与原告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本案的征收主体并没有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另外,本案系确认合同无效纠纷,而合同无效的情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本文书还有398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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