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杭州明辉********(以下简称明辉公司)与被告杭州萧淮********(以下简称萧淮公司)、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5日收案并进入诉前调解程序,同年6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邵**下落不明,无法向其送达诉讼文书,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公告送达,于同年9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明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萧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明辉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后的诉讼请求:1.萧淮公司支付明辉公司货款170000元、截至2020年5月5日的违约金88108元,并支付自2022年5月6日起以所欠货款为基数,以日万分之八的计算的违约金至款项付清之日;2.萧淮公司承担明辉公司律师费5000元;3.邵**对上述请求事项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3月15日,二被告与明辉公司签订了《...(本文书还有30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