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韩**、韩**因与被上诉人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2)粤207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韩**、韩**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三、四项,改判韩**、韩**无需向黄**支付截至2022年5月31日的租金329600元及违约金、无需向黄**支付2022年6月1日至11月19日的租金319666.6元。事实与理由:一、涉案租赁物属于工业厂房,但黄**将房屋建设成酒店形状,进行商业性经营,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涉案合同应属无效合同。二、韩**、韩**并非故意拖欠截至2022年5月31日租金及违约金,而是涉案租赁物顶楼存在漏水现象导致出租困难**楼工厂噪声大导致租客大量流失。即使法院认定韩**、韩**需交租金也应扣除30万元押金再作计算。三、黄**已于2022年5月采取断水断电、加装阻碍物的方式收回涉案租赁物,租赁物钥匙已全部挂在租赁物**楼大堂,应视为黄**在2022年5月己实际收回涉案租赁物,故从2022年6月1日起的租金韩**、韩**无需支付。四、由于韩**在前几年突发脑梗,身体状况非常不好,故让韩**出面代办事项,涉案证明是韩**作为韩**的代理人向韩*泰借用房产证所使用,并非债务的加入。韩**并非涉案合同当事人,一审判决韩**承担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黄**辩称,一、涉案...(本文书还有55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