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孟**因与被申请人吴*、薛*、赵*,原审第三人马**、哈**常**********(以下简称常龙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黑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十二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再审本案。主要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判决遗漏了孟**要求分配合伙收益的诉讼请求。孟**提起本案诉讼时要求按照会议纪要的约定分配454.77万元的利润,其中包括会议纪要中明确每位合伙人分得的340万元房产及100万元的房屋增资款,但原审判决对此未予审理,程序错误。(二)虽然孟**提出退伙,但是合伙关系并...(本文书还有6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