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阿鲁科尔***************(以下简称村委会)因与被上诉人徐**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2023)内04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村委会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二、判令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第一,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荒山承包合同自始无效。2002年8月29日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以及2018年12月29日通过的新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被上诉人徐**并不是本集体经济...(本文书还有35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