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男,1974年4月**日出生,汉族,宁夏固原市人,初中文化,居*,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
上诉人徐**因与被上诉人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2022)宁04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之规定,本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徐**上诉讼请求:1.依法撤销原判,改判赵*偿还借款12800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赵*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法院判决事实不清,认定错误。首先,徐**提供的借条足以证明赵*向徐**借款的事实,该借条系赵*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其次,赵*与案外人何宗勇之间因房屋买卖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是赵*与何宗勇之间的法律关系,并...(本文书还有27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