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雷**诉被告鄢*、某**(以下简称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崔琼水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被告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被告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因被告鄢*请求对原告雷**涉案右肩周*、右肩袖损伤、右肩关节腔积液等医疗费用与交通事故损害没有关联性的用药及医疗费用进行鉴定,在鉴定过程中,鉴定机构以“案情较为复杂,无法得出明确鉴定意见”为由,对本案委托不予受理,本院司法技术室于2024年3月6日作出“本案终结对外委托”的结案说明书后,被告鄢*同日请求对原告涉案右肩周*、右肩袖损伤、右肩关节腔积液等疾病与交通事故因果关系鉴定及原告自身基础疾病与交通事故没有关联性的用药及医疗费鉴定,本院于2024年8月8日收到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于2024年8月6日作出的湘雅司鉴(2024)临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后,于2024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被告鄢*,被告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雷**向本...(本文书还有46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