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南华广******与被告郴州苏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湖南华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郴州苏宁******支付原告湖南华广******租金567673.37元、滞纳金20745.88元,共计588419.2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郴州苏宁******(原名为郴州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6日更名为郴州苏宁******)与案外人资兴市湘中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中地产公司)于2014年4月12日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被告承租位于资兴市湘中城市广场大厦**号楼**号**层用于商业经营。2014年6月1日,湘中地产公司将租赁场地交给了被告。2014年12月1日,被告与湘中地产公司签订《租赁物交付确认书》,双方对免租期、租赁...(本文书还有7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