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日某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与被告济宁北湖**********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日某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济宁北湖**********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日某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票据款28211.20元;2、判令被告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向原告支付利息135.77元(以欠款28211.2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月15日暂计至2022年2月28日,要求计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以上第1、2项诉讼请求合计28346.97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因履行原、被告签订的电梯合同所需,被告于2021年1月14日向原告出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1张用于支付相应的合同款,汇票票据号码:210346**********...(本文书还有13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