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上诉人提交2022年7月7日向案外人张某转账4860元的账单截屏一张。上诉人对此不予认可。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是否应向被上诉人退还相应的费用。双方的合同已于2022年8月27日解除,且被上诉人已搬离涉案房屋,不再占有使用涉案房屋,上诉人应退还被上诉人已提前...(本文书还有394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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