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因与被告杭州市江*************(以下简称下沙街道办事处)行政赔偿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陆**及其委托代理人尹**、被告下沙街道办事处副主任陆某及委托代理人丁*、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陆**诉称:坐落于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房屋系原告陆**所有。2017年2月28日,被告下沙街道办事处以危房解危名义强制拆除了原告上述房屋。经原告申请行政复议,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复议确认被告拆除上述房屋的行为违法。2018年5月9日,原告向被告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被告于2018年7月5日作出《关于行政赔偿申请书的答复》,拒绝对强拆行为给原告带来的损失进行赔偿。原告认为,被告违法强拆行为侵害了原告的财产权,被告应予以赔偿,请求判决:1.撤销被告于2018年7月5日作出的《关于行政赔偿申请书的答复》;2.赔偿原告房屋附属物及屋内物品损失共计142500元;3.赔偿原...(本文书还有41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