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女,汉族,1992年7月**日出生,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上诉人各就位(辽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邵*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22)辽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1月9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各就位(辽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上诉人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各就位(辽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第一项判决并依法改判确认双方2022年4月1日至4月20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依法撤销原审第二项判决并依法改判向被上诉人支付拖欠的工资数额为5410元;依法撤销原审第三项判决并依法改判不向被上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全部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被上诉人工作岗位为人事,公司考勤情况都由其掌握,包括钉钉打卡记录,其提交的钉钉打卡记录缺...(本文书还有37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