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向*因与被上诉人图木舒克**********(以下简称城投公司)、王*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2021)兵03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向*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上诉人城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被上诉人王*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向*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撤销(2021)兵0302民初****号民事一审判决,依法改判;2.判令被上诉人城投公司征用土地15.1亩的林地租赁权价值补偿款100万元支付给上诉人:3.判令城投公司征用土地15.1亩的苗木补偿款116万元支付给上诉人;4.判令被上诉人王*承担连带支付责任;5.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王*、城投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与理由:一、本案的法律关系与法律事实方面。1.本案征地补偿合同无效的确认之诉,与征地补偿之诉,虽然案由有所区别,但是相同的法律关系,是相同的诉讼主体,应当合并审理判决。一审支持了向*的部分诉讼请求,诉讼费就不应当由向*全部承担。2.本案征地补偿的合同已经履行,已经形成征地补偿的事实。(1)2017年4月6日补偿合同签订后,本案50%的苗木已经挖掉,留下50%的苗木因征地补偿的事宜,无人管理和浇水,留下50%的苗木已经接近干枯死亡,本案已经形成征地补偿的事实。(2)本案因两被上诉人认可征地补偿款已经领取9...(本文书还有58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