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建水忠明********(以下简称忠明公司)、潘**、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与被告忠明公司、潘**、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忠明公司、潘**、贺**给付王*投资款和收益444万元,2020年8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违约金5.624万元,并自2020年8月20日起以444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标准支付违约金至实际付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忠明公司、潘**、贺**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4日,王*与忠明公司、潘**签订《云南省红河州建水县忠明矿业商贸公司永成寨铅锌矿区合作采掘协议书》(以下简称《采掘协议书》),第五条第1款约定双方合作经营铅锌矿,采选出来的矿产品20%作为忠明公司的合作抽成支付给忠明公司,抽成后剩余的80%矿石扣除所有成本费用后所产生的利润20%归合伙人李*元所有,剩余部分归潘**和王*所有各占50%双方将王*前期投入的300万元前期资金,用于矿道的开采设备的购买及基础设施的建设,签订协议后将前期投资一个月内分批转入双方合作账户第六条约定,王*300万元前期投资前三个月利息由王*自行承担,三个月后每月按300万元的3%利率计算利息(每个月5日前将利息转入王*指定账户),...(本文书还有54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