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苏州易某**********(以下简称易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昆山福某******(以下简称福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23)苏058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于2024年2月29日组织听证,上诉人易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被上诉人福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易某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改判或者撤销(2023)苏0583民初****号判决第二条诉讼请求或者依法发回重审。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没有全面核对具体事实。因被上诉人存在擅自删除服务器软件数据的过错行为,上诉人无法恢复已经定制化的系统,被上诉人无理由要求退款。(二)项目执行中被上诉人有多个行为认可上诉人的工作成果。(三)上诉人已经完成合同要求的工作。(四)被上诉人没有依据要求退款和解除合同。
福某公司辩称:一审法院事实查明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一审判决应予以维持。(一)易某公司并未完成软件开发工作,一审法院已查明相关事实。(二)因易某公司要求,福某公司并未按合同约定付款,相关付款及申请星级上云评定不能作为确认易某公司工作成果的证明。(三)案涉合同已经解除,易某公司未证明软件开发...(本文书还有5110字未显示)